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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與賀XX、丁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王XX與賀XX、丁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王XX與賀XX、丁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823號
原告王XX,男,漢族。
訴訟代理人麥XX,廣東XX律師。
訴訟代理人林XX,廣東XX律師。
被告賀XX,男,漢族。
訴訟代理人嚴達興,廣東XX律師。
被告丁XX,男,漢族。
被告吳XX,男,漢族。
被告丁XX,男,漢族。
被告賈XX,男,漢族。
以上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孫XX,廣東XX律師。
以上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徐X,廣東XX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賀XX、丁XX、吳XX、丁XX、賈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8月26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5年10月21日、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訴訟代理人麥XX、林XX,被告賀XX的訴訟代理人嚴達興,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的訴訟代理人孫XX、徐X到庭參加了10月21日的訴訟;原告王XX、訴訟代理人麥XX,被告賀XX的訴訟代理人嚴達興,被告丁XX、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的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11月13日的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五被告以籌建佛山市安徽省商會為名,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並於2013年9月6日向原告立下借據,五被告作為共同借款人確認借到原告300000元,並承諾共同承擔責任。現借款期限已過多時,原告曾多次向五被告催收借款,但五被告至今仍未償還所欠款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五被告連帶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2、五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3年11月6日起連帶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日為止(暫計至2015年8月25日為32660元)。
被告賀XX答辯如下:1、承認簽署借條;2、不承認民間借貸關係成立,認為沒有收到任何借款,借據產生的原因是原被告商定安徽商會成立後會給原告費用;3、如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成立,因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原告借款並沒有300000元,請法院依法核實數額;4、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也考慮到籌建安徽商會過程所產生相應的費用,就以個人名義支付原告75000元。
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答辯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四被告從未向原告借過300000元。其經過是:2012年上半年,被告想在佛山成立佛山市安徽省商會。因為之前佛山已經成立佛山市安徽研究會,由於衝突,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就找到了原告,原告承諾為被告保留成立安徽商會,成立後被告賀XX是會長,其他幾名被告是副會長,但是條件是被告要給公關費300000元。被告同意如商會成立就給300000元,為了給原告保障就寫了借條,是在XXX簽訂的。後來經過多次協調均無果,佛山市安徽研究會變更為佛山安徽商會,雙方就產生矛盾。
訴訟中,原告舉證如下:
證據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詢表及佛山市流動人員辦理居(暫)住證歷史記錄。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3、借據。證明2013年9月6日五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為2個月,由五被告共同承擔債務。
證據4、銀聯消費刷卡存單及發票號碼為025XXXX4096、075XXXX6856、089XXXX4136的發票三張、銀聯轉賬憑證、佛山市安徽省商會成立大會項目費用報銷明細、收條、訂金單。證明原告已按約定向被告發放借款,向第三方支付了款項。
證據5、佛民民(2012)62號文、佛山市安徽省商會所登的成立公告、佛山市安徽省商會組委員會成員工作分工、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證明被告的借款系用於籌建佛山市安徽省商會,各被告在商會中的分工以及丁XX在商會祕書處工作,負責財務會計。
證據6、短信截圖。證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將借款打入第三人賬户中,被告賀XX在信息裏多次確認已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向被告催收款項的事實。
證據7、關於賀XX2013年9月6日向王XX政委借款籌辦商會一事的情況説明。證明被告確認已借到原告300000元借款,而且到期並未歸還,且該筆借款是用於籌辦商會事項。
經過質證,被告賀XX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沒有產生真實的借款,民間借貸關係不成立;對證據4中銀聯消費刷卡存單及三張發票、訂金單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對工商行銀聯轉賬憑證認為無關聯性;對於佛山市安徽省商會成立大會項目費用報銷明細確認,但認為與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無關;對收條無法確認真實性;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對證據6予以確認;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
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4銀聯消費刷卡存單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對發票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只能確認是商會成立的費用,不能證明是原告實際支出,與本案借款無關;對明細、收條、訂金無法確認真實性,認為也與本案借款無關;對證據5中的佛民民(2012)62號文、佛山市安徽省商會所登的成立公告真實性無異議;對佛山市安徽省商會組委員會成員工作分工、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被告與原告存在借款的事實,也不能證明丁XX就是在商會祕書處工作,負責財務會計;對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對證據7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賀XX舉證如下:中國XX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證明被告賀XX按照原告的要求在2014年3月3日支付過75000元給原告,是被告的朋友王XX轉的款。
經過質證,原告王XX對被告賀XX還款的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對此證據請求法院確認。
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舉證如下: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政局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文件、賀信。證明佛山市徽商文化研究會經佛山市民政局等部門的批准,變更為佛山市安徽省商會;佛山市安徽商會會長、副會長、會員單位名單。證明本案被告不是佛山市安徽商會會員單位及會長、副會長。
原告王XX對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合法性不予確認。
被告賀XX對此證據無異議。
經過審查,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1、被告賀XX、丁XX、吳XX、丁XX、賈XX於2013年9月6日向原告王XX出具借據,借據內容為借到原告現金300000元,兩月內歸還,由五被告共同承擔責任和費用。
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據的原因是為了籌備佛山市安微省商會。在籌備佛山市安徽省商會中,實際產生了相關的費用,部分費用由原告王XX支出。
3、為成立佛山市安徽省商會,2013年9月9日在佛山市華夏新中XX花銷費用107526元,該款由原告王XX通過銀行轉賬支出,被告賀XX、吳XX在發票背面簽名確認。被告賀XX、丁XX2013年9月8日簽名需要向新XX酒店交訂金50000元,原告王XX認可該訂金已包含在107526元中。
4、2013年9月23日,原告王XX通過銀行轉賬向丁XX匯款127222元。
5、2013年9月15日丁XX向原告王XX出具收條收到現金20000元。
6、2014年3月3日被告賀XX通過王XX賬户,向原告王XX匯款75000元,原告王XX對此款予以確認。
7、原告王XX通過發短信的方式,多次向被告賀XX催還借款,被告賀XX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賀XX在短信中承認借款事實,表示商會所欠的錢,還錢天經地義。並提出系被告丁XX打的借條,五名被告共同簽名償還。
8、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於2014年8月18日出具情況説明,對借款籌辦商會一事進行了陳述。承認同賀XX商議,共同簽名向原告王XX借款300000元籌辦商會事項。但認為受賀XX欺騙才在借據上簽名承擔還款責任,簽名只是為了見證,應由賀XX承擔還款責任。
9、庭審中,被告賀XX對兩筆借款承認,一是賀XX簽名的訂金50000元,二是成立大會報銷明細中產生的費用173351元,認為賀XX沒有經手的其餘費用的具體數額不能確認;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對扣減後剩下的179748元數額予以確認,認可是原告王XX墊付了籌備商會的相關費用,但不認為是借款關係。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一是是否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二是如確認民間借貸關係成立,借款數額是多少。三是逾期還款的利息如何計算。(一)關於原被告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係。首先,五名被告有向原告出具借款300000元的借據,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其次,關於借款的原因,原告表述是五名被告籌備佛山市安徽省商會因沒對公賬户,商量先用原告的賬號支付費用,再還錢給原告;被告賀XX表述是原被告商定安徽商會成立後給原告的費用;其餘四名被告表述是被告承諾給原告的公關費用。雖然原告與被告陳述各不一,但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庭審的調查,可以看出,此次借款與籌建佛山市安徽省商會有關聯。五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據前確有合意,即為籌建佛山市安徽省商會先由原告王XX支付相關的費用,再由被告償還給原告。客觀上原告王XX為籌建商會墊付了相關費用,五被告對此也並未否認。庭審中,被告提出最後佛山市安徽文化研究會變更為佛山市安徽省商會,被告不是佛山市安徽省商會的會員單位及會長、副會長,原被告雙方因此產生矛盾的抗辯理由,與本案民間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無因果關係,本院不予採信。被告丁XX在庭審中承認籤借據時並未説此款是公關費用,因此被告提出此款是成立商會的公關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採信。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認為系受賀XX欺騙才在借據上簽名承擔還款責任,簽名只是為了見證,應由賀XX承擔還款責任的抗辯理由,因未舉證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據此,本院認為,被告為籌建佛山市安徽省商會,向原告出具借款的借據後,原告實際支付了成立商會的相關款項,原被告之間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原告起訴被告還款有理有據,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被告賀XX向原告償還75000元的行為也印證了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因被告賀XX、丁XX、吳XX、丁XX、賈XX為簽字確認的共同借款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應對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二、關於借款的金額。因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欠款應以債權人實際給付的款項為準。就本案而言,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借款300000元,庭審中,原告承認因籌備商會其實際支付了佛山市華夏新中XX費用107526元,通過銀行轉賬向丁XX匯款127222元,向丁XX支付現金20000元,以上款項共計254748元,扣除被告賀XX已償還的75000元,現實際欠款數額為179748元。對此數額被告丁XX、吳XX、丁XX、賈XX無異議,被告賀XX表示其實際經手的為訂金50000元和有其簽名的成立大會報銷明細中產生的費用173351元,對其他金額無法確定。本院認為,原告向佛山市華夏新中XX支付費用107526元和向丁XX匯款127222元均有轉賬憑證,向丁XX支付現金20000元有丁XX出具的收條。丁XX系成立安徽商會的祕書組人員,從被告賀XX簽名認可的成立大會項目費用報銷明細來看,丁XX負責財務、接待、費用支出等具體籌備工作,因此,原告向丁XX支付的款項可認定為原告支付給被告實際用於商會的籌備工作。為此,本院對關於原告為籌備商會實際支付254748元,扣除被告已還的75000元,尚欠款數額為179748元的主張予以確認。此外,原告稱其還付了50000元現金給被告,對此,因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三、關於利息的問題。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還款期限屆滿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XX、丁XX、吳XX、丁XX、賈XX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王XX償還借款本金17974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六個月以內期貸款基準利率從2013年11月7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145元,財產保全費2183元,由原告王XX負擔1260元,被告賀XX、丁XX、吳XX、丁XX、賈XX負擔40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鴻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