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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應提供哪些證據?

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

土地糾紛應提供哪些證據?

1、無地少地農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糾紛

這一類型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問題;二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之時,個別農户因種種原因,將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發包方,現又向集體要回承包地;三是人口變動後承包方主動退回或被集體收回承包地,現在又重新要回承包地,涉及人口有大中專畢業生、到城鎮或大城市居住的原村民、在婆家沒有得到承包地的出嫁姑娘等。

2、由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

這種情形主要是因為土地流轉過程中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轉合同,但對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規定不明確,隨着土地預期收益的變化,單方要求終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轉費用等。

3、由於基層組織違規操作而引發的糾紛

如個別村莊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時,發包方未按當時“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對承包地作適當調整,導致人均承包地面積不均,現在承包地少的農户強烈要求重新發包承包地。有的基層組織借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引進項目之名,強行流轉農户承包地,甚至私下賣掉土地使用權,矛盾隨着土地預期收益提高而激化。

土地糾紛應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收、劃撥、出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標籤:證據 土地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