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工程欠款糾紛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發包方或者承包人拖欠工程款項的,被拖欠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權,但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拖欠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證據如下:
1、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證據材料。個人的是雙方身份證資料,公司的是雙方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工商查詢資料。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會議紀要,來往郵件、信函,現場工程簽證單等等一切相關的證據材料。
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材料。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4、提交其它訴訟相關的證據資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張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等。
事實上,建築工程糾紛涉及的因素往往比較多,尤其是對相關費用的計算,更是容易引發糾紛的熱點,一般人往往是難以在既準確又能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通過法律處理的。要是情況複雜,涉及金額大的,建議委託律師介入處理更為保險。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工程欠款糾紛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