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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在銷售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1.銷售合同的書面證明。書面銷售合同本身就是銷售合同爭議的核心證據。它記載了買賣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判斷買賣合同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係的合同依據。如果沒有書面合同,可以提供送貨單、收據、結算表、發票等證據,主張有買賣合同。2.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在銷售合同中,買方需要提供貨款已經支付的證據,賣方需要提供貨物已經提供的證據。出賣人憑增值税專用發票和扣税資料證明已經履行交付義務的,買受人不承認的出賣人還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經交付的。3.貨物已通過檢驗或已為經驗所接受的證據。買賣合同對標的物和貨物的檢驗期限沒有約定的,買受人可以提供簽訂的送貨單、確認書等記載標的物編號、型號、規格的證據。

買賣合同糾紛案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4.買方付款的證據。如銀行轉賬憑證、轉賬支票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審理的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當事人在判決前不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證明其事實的,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