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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法院訴訟過程中,會進行原被告雙方的舉證,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説法,那麼在債務糾紛案件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債務糾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個人債務糾紛案件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材料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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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個人債務糾紛案件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債務糾紛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