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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追收債權糾紛,債權人應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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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追收債權糾紛,債權人應提供哪些證據?

對外追收債權糾紛,債權人應提供哪些證據?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什麼是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系債務人可行使的財產權利,屬於債務人財產的組成部分,應當予以清理和追收。由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負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成為債務人財產的實際控制者,因此,對外追收債權的主體為管理人。

為使管理人更好地實現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保護全體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利用各種手段隱匿和轉移財產,《企業破產法》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有義務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拒絕清償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強制其清償;債務人的債務人對管理人主張的債權數額等存在異議的,應當通過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判解決。上述管理人與債務人的債務人因清償債務人債權而引發的爭議,即為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外追收債權糾紛在發生之後,那麼就需要及時的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好的話,那麼就可以多收集相關的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