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案件提供哪些證據
俗話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放在任何一件案子當中都是適用的。只不過由於案件的類型不同,具體需要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就不一樣。那麼債務糾紛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隨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已經成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打債務糾紛官司中,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打債務糾紛官司時當事人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可見,當事人在打官司時有舉證的責任,如何運用證據來打贏官司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只能承擔起訴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
民事訴訟當中的證據,具體包括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等,而首先是由起訴人就自己的訴訟請求承擔一個舉證責任的,此時證據越多越充分,那麼對自身來講就是很有利的。如果你不清楚該如何來收集證據打債務糾紛官司的話,不妨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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