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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債務糾紛官司應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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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債務糾紛官司應提供哪些證據

打債務糾紛官司應提供哪些證據

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的,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