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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與張X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王XX,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XXXXX號XXX室。

王某某與張X民間借貸糾紛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自潔,上海市XX律師。

被告:張X,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漢族,户籍地上海市楊浦區雙陽XXXXX弄XXX號XXX室。原告王XX與被告張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李自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X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28萬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28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違約金。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經朋友陳XX介紹認識,被告有一份投資國企的項目,盈利可觀,一共要投200萬元,被告缺錢向原告借款40萬元,借期一個月。2018年7月13日,原、被告在楊浦區的一個咖啡館,原告當場分八次向被告轉賬,被告出具借條,約定於2018年8月12日還款。2018年10月左右,被告歸還原告12萬元,確認是歸還的借款本金,故剩餘借款28萬元被告至今未還。

被告張X未到庭應訴亦未作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13日,被告張X寫下借條一份,載明:“本人張X(XXXXXXXXXXXXXXXXXX)因家中需要向王XX借款人民幣(大寫)肆拾萬元整.借期壹個月.從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止.如到期未能歸還.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相關費用.並按3‰天支付違約費用。”

另查,2018年7月13日,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5萬元八次,共計轉賬40萬元。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書寫的借條原件及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借貸合意及借款的實際交付,故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關於還款,原告自認被告已歸還本金12萬元,被告未對此予以抗辯,故本院予以確認。關於逾期違約金,被告在借條中已記明逾期承擔違約費用,但約定的比例過高,現原告已作調整,並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X經本院依法送達訴訟文書及開庭傳票,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放棄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的抗辯,由此承擔於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張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王XX借款本金28萬元,並支付此款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

案件受理費5500元,由被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衞  文

審 判 員 鄭  馬  威

人民陪審員 崔  鳳  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裘XX

標籤:民間 糾紛 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