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本律師代理被告陳某、陳某某、曹某應訴標的7200多萬民間借貸糾紛案,部分獲勝
案情簡介
原告洪某與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成都市某商貿公司曾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6500萬元,月利率2%,借款期間為150日,自2012年10月10日起到2013年3月9日止,但具體借款期限及金額以原告劃款憑證等記載日期及金額為準。同時被告陳某、陳某某、曹某對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等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後原告於2012年10月17日轉賬5000萬元給被告,但同日又讓被告將頭息200萬元轉入原告指定的其它賬户;2013年2月1日轉賬610萬元,2013年2月4日轉賬609.093萬元,但據被告陳述該兩筆共計1210.093萬元的借款並未被被告使用,因為在該兩筆借款轉入被告賬户後又同日被全額轉出到第三人成都某閥門公司賬户上。同時,被告在2012年10月7日,將公司公章、財務章、法人章、轉賬支票、電匯申請書、支付密碼器、印鑑卡等均交由原告保管,也即原告實際上可以控制被告公司賬户的支取。
因被告逾期並未歸還借款,遂原告起訴,要求
一、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210.093萬元;
二、被告支付自2012年10月17日到借款還清之日的利息(截至2013年4月18日利息為673.4452萬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3月9日起到借款還清之日的違約金(截至2013年4月18日違約金為331.2049萬元);
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接受被告陳某、陳某某、曹某委託後,聽取了他們的陳述,分析了本案證據材料,發現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我方主張已經支付了頭息200萬元,從現有證據來看,僅有一張支付給案外人的轉賬憑證,同時我方無證據證明該案外人系受原告委託收款,因此要認定已經被砍掉頭息或歸還了200萬元實屬證據不足,但可以就此另案主張。
(2)、關於涉案的1210.093萬元是否是借款的問題。根據當事人介紹,當時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原告要求,就將被告的銀行賬户所涉的一些轉款所需印鑑、材料交由原告保管,由原告控制借款資金走向,但沒想到現在原告利用此便利,在向我方轉入1210.093萬元後又同時轉出到其他賬户,藉此訛詐我方1210.093萬元。但就現有證據顯示,該筆款項僅有一進一出的憑證,至於轉向哪個公司,需要申請法院調查;同時能否以原告控制轉賬所需印鑑、材料等認定該筆款項系原告自支自取,有待商榷。
(3)、關於逾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可否與違約金並用
本案關於月利率2%的約定並未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因此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原告在主張同時支付違約金,不能獲得支付,理由: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因被告違約的實際損失應為因被告逾期還款所致的利息損失,而原告主張按2%的月息計算逾期利息,已足以彌補利息損失,同時違約金主要系補償性質,因此本案300多萬的違約金不會獲得支付。
(4)、有關律師費、保全擔保費是否應當支付
本案中,對方僅僅提供了律師費發票,並未提供委託代理合同,因此對此律師費的真實性無法確定;保全擔保費因並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此不應支付。
訴訟過程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爭議焦點還是在涉案的1210.093萬元借款是否實際發生。為了摸清案件事實,首先我方申請法院到銀行調查取證,調得2013年2月1日到2013年2月4日期間向第三人成都某閥門公司轉款1210.093萬元的電匯憑證及轉賬支票;其次,到工商局調取成都某閥門公司的工商檔案,本律師驚奇地發現該公司的3股東均系原告同鄉人,其中一名股東還與原告同名,其中一名曾經辦理變更登記的受託人的住所地址竟然與原告住所地址一致。可見該公司與原告具有高度關聯性;最後,本律師還親自飛往原告住所地福建泉州,實地走訪了原告及本案第三人股東的所在村組,瞭解到他們之前確係朋友家屬關係。
訴訟中,我方提出所有印鑑、材料由原告控制,且轉出的1210.093萬元系流向與原告有高度關聯的公司,原告對此係自支自取,我方不認可該筆借款。但庭後,法院依法追加成都某閥門公司為第三人,結果第三人出示了一份致命證據即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成都市某商貿公司與其簽訂的《融資服務合同》,該合同主要內容為第三人為前述2公司提供融資6500萬元的服務,借到款後,該2公司需支付1200萬元融資費。該份協議上有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成都市某商貿公司,被告陳某、陳某某簽字。後本律師與被告核實,均承認曾經簽章過該協議,不過當時是空白的,並未填寫協議內容。至此從證據角度來看,我方完全被動。
裁判結果
法院裁判被告四川某房地產公司、成都市某商貿公司限期歸還借款6210.093萬元,並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計付;被告陳某、陳某某、曹某對此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駁回原告洪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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