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醫療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某因懷孕臨產入住被告醫院生產。被告於同日6時許給原告施行了剖宮產手術,7時左右手術結束原告回到病房。9時許,王某在病房接受補液過程中突然出現面色發紫、抽搐、意識不清等症狀,很快呼吸心跳停止。經搶救,王某雖恢復心跳和呼吸,但仍神志不清,呈植物人狀態。事發當日,王某家屬和被告一起封存了事發時的補液並保存在被告處。
辦案思路及心得
王某經過長期治療,未能恢復神智。因後果嚴重,醫療費用巨大,雙方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本律師受託代理王某訴訟。對於本案,律師分析認為,王某病情變化發生在靜脈滴注頭孢哌酮的過程中,完全不能排除補液藥物本身、補液藥物遭污染、補液藥物製劑不純混雜其他異物、藥物質量不合格甚至所補藥物與醫囑不符等等因素引起王某損害的可能。其後醫方組織多次危重病例討論,包括醫方自己的醫師在內,也均沒有排除藥物因素引起的可能。但到訴訟時,醫院藥房清理冰箱,將當時封存的補液清理掉了。因為補液丟失,雙方對是否能夠進行醫學鑑定產生了爭執。醫院認為患者系羊水栓塞,診斷明確,補液丟失不影響鑑定,醫院也不存在過錯。律師則認為,王某病情不符合羊水栓塞的表現。第一,發病時間不符。羊水栓塞者“常有胎膜已破及宮縮過強,尤易發生在產前靜滴催產素時,也可發生在子宮有異常血竇開放而致羊水進入的途徑,如剖腹產、胎盤早期剝離、前置胎盤等時”,即羊水栓塞常發生在手術或者分娩時,而王某雖然進行了剖腹產手術,但發病前一切正常,發病時已是手術結束後3小時,體內羊水已經排出。第二,臨牀表現不符。一是羊水栓塞由於堵塞肺動脈,肺功能不易恢復。而本案王某肺功能很快恢復正常,發病不到1小時氧飽和度就達到100%。二是羊水栓塞有出血不止症狀,出現DIC表現。而王某沒有出現出血不止、DIC。第三,檢查結果不符。羊水栓塞者胸片可見瀰漫性點、片狀浸潤影,沿肺門周圍分佈。血塗片可見到羊水細胞,尿沉澱物可找到破碎紅細胞。而王某發病後上下午兩次胸片檢查,均為“兩肺未見明顯實質性改變”,外周血塗片檢查未見到羊水細胞,尿沉澱物未找到破碎紅細胞。再説,事後被告醫院內部進行了多次病例討論,並請了外院專家會診。對於導致王某情況惡化的原因莫衷一是,推測的原因包括肺栓塞、過敏性休克、羊水栓塞、抗菌素過敏、肺小動脈栓塞等等,無法確定一個明確的病因。故而現在醫院認為王某系羊水栓塞沒有依據。同時,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封存保留的補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醫院丟失了封存的補液,導致鑑定時既不能提供封存保留的補液,更不能對當時的補液、藥物進行檢驗以查清病因。醫療鑑定不能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進行,醫療鑑定進行下去沒有意義。因為醫院原因導致鑑定基礎喪失,應當推定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裁判結果
雖然法院也試圖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但醫學會未予受理。一審法院依法推動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判決醫院賠償王某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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