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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與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許某與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21日中午,許某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轎車並道時,與違法翻越中心隔離護欄的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王某倒地受傷,造成右下肢受傷。現場勘查顯示,許某所駕車輛停在中心隔離欄邊的第一條車道,車輛左前部緊挨中心隔離欄,左前輪壓着中心隔離欄樁基,車輛與隔離欄呈約45度夾角。許某稱王某屬跨越護欄時被絆自行摔傷,與己無關。因無現場證人及直接證據,當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並未對該起事故責任予以劃分。王某起訴請求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16萬餘元。二審期間,經王某申請並經徵詢雙方意見,審理法院依法選擇相關司法鑑定機構對王某的傷情成因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王某右膝部損傷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該損傷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

辦案思路及心得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對於一些無監控錄像、無目擊證人,且雙方當事人對於事故原因又各執一詞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認定事實是一大難點,本案即具有典型意義。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的腿傷是否為許某的駕車行為所致。對此,二審法院委託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成因鑑定。鑑定機構經過鑑定,認為受害人傷情符合車輛撞擊特徵,單純摔跌難以形成。同時,由於事發時並無第三方車輛,且受害人尚能從容跨越護欄,故可以認定王某的腿傷乃許某的駕車行為所致。此外,由於許某違反法律規定,未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故而承擔了交強險項下的賠償責任。如果其依法購買交強險,該責任原本是可由保險機構承擔的。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系許某與王某在道路通行中因過錯或意外而發生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範圍。關於許某的駕車行為是否致害王某的問題,二審認為雖無事故現場監控錄像及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但根據相關證據亦可認定。交管部門的現場勘查及事發時許某車輛的位置,符合緊急情況下避讓制動停車狀態;司法鑑定意見認為王某的腿傷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由外向內直接作用的特徵,且腿傷高度與案涉車輛制動狀態下前保險槓防撞條高度吻合,符合車輛撞擊特徵,單純摔跌難以形成;事故現場無致傷的第三方、從王某尚能從容跨越護欄亦可排除其之前被撞受傷的可能性。鑑定單位及人員具有相應的鑑定資質、接受質詢分析清楚、説明充分,送檢材料亦經過雙方質證。二審認為,上述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王某腿傷系許某駕車行為所致;許某稱王某屬自行摔傷,其停車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許某駕駛機動車未盡高度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40%的過錯責任;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規定,應承擔60%的過錯責任。因許某未履行交強險之法定投保義務,審理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強險的有關規定,判決許某於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賠償10.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