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肖某訴高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評析委託付款與指定收款的證據補充及違約金是否調減的問題
案情簡介
原告肖某與被告高某曾於2014年1月14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幣600萬元,借期自2013年1月14日到2013年7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合同還約定,被告未按期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均按應付款項總額的3%每天支付滯納金;合同第十二條手寫載明,原告應將借款600萬元直接打入被告指定的收款公司。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4年1月14日委託成都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將借款600萬元轉入被告指定的收款賬户,被告並未如期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確認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及違約金合計人民幣948萬元。協議第二條約定,被告保證於2014年9月15日前將欠款中的600萬元償還給原告,餘款再議;同時協議第五條第二款還約定,被告一經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全部欠款。協議簽訂後,被告仍未按期還款 ,遂釀成糾紛。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受理該案後,經與肖某溝通,發現存在這麼幾個問題:
A、涉案600萬並非肖某轉匯,是成都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轉匯;同時轉匯的對象也不是合同借款人高某,而是轉給了涼山州某商貿公司;也即是本案實際轉款和收款人均不是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
B、成都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轉給涼山州某商貿公司的600萬款項是包含在一筆6213568.32元 之中,這無疑又給我方增加了舉證難度,如何説明這6213568.32元中有600萬是原告委託支付、涼山州某商貿公司受被告委託收取的借款本金呢?
C、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雙方放棄在訴訟或仲裁中申請調減違約金的權利,那麼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能否得到主張
裁判結果
面對如此複雜的借貸糾紛案件,本律師多次前往涼山州某商貿公司取證,雖被告否認收到借款,但對於本律師提供的已經形成證據鎖鏈的證據,法律還是給出了公正判決:
1、判決被告借款本金600萬;
2、判決被告支付利息2240284萬;
3、判決以8240284元為基數,按4倍利率自2014年9月16日起支付違約金;
4、判決被告支付律師費;5、判決被告承擔70742.73元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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