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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訴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案情簡介

唐某訴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原告:唐某,女。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唐某乙,男。

原告唐某因與被告李某某、唐某乙發生法定繼承糾紛,向某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唐某訴稱:唐某甲於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間猝死,未留下遺囑。名下財產有位於某某處財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簡稱財富中心房屋)等多處房產、銀行存款、轎車等。唐某甲的繼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繼承唐某甲的全部遺產。

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辯稱:認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為唐某甲的繼承人蔘與繼承,但登記在唐某甲名下的財富中心房屋並非唐某甲的財產,不應作為其遺產予以繼承。雖然該房屋是以唐某甲名義購買並向中國銀行貸款,但根據唐某甲與李某某簽訂的《分居協議書》,財富中心房屋屬於李某某的個人財產,之所以沒有變更登記至李某某名下,是因為有貸款沒有還清。這份協議書沒有以離婚為前提,屬於雙方對婚後共同財產的安排,在唐某甲去世前,雙方均未對此協議反悔。因此該協議書是有效的,財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唐某甲的遺產。對於唐某甲名下的其他財產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繼承。

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與被告李某某簽訂《分居協議書》,雙方約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經破裂。為了不給兒子心靈帶來傷害,我們決定分居。雙方財產作如下切割:現在財富中心和慧谷根園的房子歸李某某擁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唐某甲不得阻撓和反對,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產歸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李某某不得阻撓和反對,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兒子唐某乙歸李某某所有。唐某甲承擔監護、撫養、教育之責。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費5000元。雙方採取離異不離家的方式解決感情破裂的問題。為了更好地達到效果,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私生活和屬於個人的事務。”調整。

辦案思路及心得

1、關於《分居協議》的性質認定問題。首先,針對本案雙方是在婚姻關係存續的基礎上選擇以分居作為一種解決方式並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並非以離婚為目的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再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對夫妻約定財產製作出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故本案中夫妻間的協議應認定為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採取何種夫妻財產製所作的約定。

2、婚姻家庭中夫妻對其共同所有的房屋進行分配,僅僅是對家庭財產的內部分配,房屋作為不動產,應該遵守公示原則。

本案中,夫妻因為貸款等未處理事項而暫時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但不動產登記原則不應影響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關於房屋權屬約定的效力。且結合唐某甲與李某某已依據《分居協議書》各自佔有、使用、管理相應房產之情形,應當將財富中心房屋認定為李某某的個人財產。

【律師小貼士】

1、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要以書面形式約定。

2、能辦理產權登記的儘量辦理產權登記。

裁判結果

某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判:原告唐某、被告唐某乙作為被繼承人唐某甲的子女,被告李某某作為被繼承人唐某甲的配偶,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三人對於唐某甲的遺產,應予以均分。本案中,應對哪些財產屬於唐某甲的遺產予以界定。關於財富中心房屋,唐某甲與李某某雖然在《分居協議書》中約定了該房屋歸李某某擁有,但直至唐某甲去世,該房屋仍登記在唐某甲名下。故該協議書並未實際履行,因此應根據物權登記主義原則,確認該房屋屬於唐某甲與李某某夫妻共同財產。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雖然財富中心房屋登記在唐某甲名下,雙方因房屋貸款之故沒有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但不動產登記原則不應影響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關於房屋權屬約定的效力。且結合唐某甲與李某某已依據《分居協議書》各自佔有、使用、管理相應房產之情形,應當將財富中心房屋認定為李某某的個人財產,而非唐某甲之遺產予以法定繼承。一審法院根據物權登記主義原則確認財富中心房屋為唐某甲與李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實屬不妥,應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