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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一般是直接駁回起訴。

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1.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細化為“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系對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提出要求,而未針對被告。例如,在撫育費案件中,母(父)親訴父(母)親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訴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支付或增加撫育費的情況時有出現。這種情況表明雙方沒有撫育和被撫育民事法律關係,前者屬原告主體不適格,後者屬被告主體不適格。所以,前者屬原告沒有撫育費起訴權,應裁定駁回起訴;後者有起訴權但屬訴錯或錯列對象,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3.事實上,原告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被告是否適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原告所訴對象存在,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當無異議。至於該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權者或義務人,應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一起,作為實體審理和實體判決所要解決的問題。

4.只要原告明確“本案”即受害或受損事實與被告有關,在立案時,無需理解為被告必須是民事責任或履行義務的承受者。如果送達的住址內確有被告此人,但現有證據證明此人與原告無民事法律關係,不應該是本案被告;或者雙方雖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但雙方約定的履行義務的條件尚未成就等。這就存在着原告堅持認為此人就是“明確的被告”,也有“具體的事實、理由”等判斷,和法院認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等判斷的矛盾衝突。此時法院的判斷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訴權的基礎上並依據相關實體法規定作出的,故應作實體處理。只要被告不是實體法律關係中義務承擔者,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所以如果請求訴訟的主體不適格通常法院會直接對當事人不予受理,就算是受理也會直接駁回訴訟請求,因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必須要建立在合法的訴訟範圍之內,也就是主體肯定是必須要適格的。這是最基礎的條件,最基礎的條件都不滿足,那麼後面的條件肯定也就不能夠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