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有啥區別?
一、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有啥區別?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説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除非其蒐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而駁回起訴是指不滿足法定的起訴條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案件滿足了起訴條件後,仍然可以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4、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主要是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5、發生的時間不同。
駁回訴訟請求是發生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駁回起訴?
可以駁回起訴的情況具體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説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等等。
駁回起訴發生在案件受理階段,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案件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原告自身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的事實和理由,起訴沒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的請求不在人民法院的工作範圍內,出現這些情況可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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