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訴訟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駁回訴訟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對訴權有無的判斷。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經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能給予支持,則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實際上當事人承擔了敗訴的結果。駁回起訴應以起訴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為判斷標準。駁回訴訟請求是以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為前提,在實體上進行審理後的判斷結果。
1、性質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即沒有起訴權,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原告喪失了實體權利,也就是無勝訴權;
2、適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主要適用的是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3、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適用;
4、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判決形式;
5、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訴,但上訴期限前者為10日,後者為15日;
6、案件受理費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訴訟費,已收取應全額退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訴訟費用由起訴方負擔。
二、行政訴訟流程有什麼?
(一)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要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事實根據;
4、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
(二)受理階段
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審理前的準備階段
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四)開庭審理階段
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五)判決階段
經過審理,法庭查明瞭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六)執行階段
判決後,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包括性質不同、適用法律不同等。進行行政訴訟要經過六個階段,第一是起訴階段,要書寫起訴狀並向法院提交,第二是受理階段,第三是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第四是開庭審理階段,第五是判決階段,最後一個是執行階段,由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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