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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區別是怎樣的?

一、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區別是怎樣的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區別是怎樣的?

在審判實務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兩者的相同點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實際上兩者有非常明顯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訟主體只能訴針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訴訟主體可以針對原告的起訴,也可以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採用判決形式。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可以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法官對案件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這主要是發生在法院立案之後,但訴訟程序才剛剛開始的階段。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的話,通常是法院按照有關規定對案件作出審理了之後,在審理完畢階段作出的。當然,本身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就不同,那在被駁回之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