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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有什麼?

一、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有什麼?

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有什麼?

1、評價對象及結果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勝訴權)的評價;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2、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和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的證據。

3、文書處理形式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4、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程序法、實體法均可適用。

二、怎麼才算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才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起訴裁定與不予受理裁定性質相同,解決的都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即都是對起訴條件的否定,本身並沒有解決實體意義上的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區別主要在於不予受理裁定適用於人民法院審查起訴時,尚未立案前;而駁回起訴則適用於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在立案後。駁回起訴同不予受理裁定一樣,影響到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而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這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適用的階段不同。法院依法立案之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規定,可以駁回起訴。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這兩者的區別體現在適用的時間不同,前者出現在法院立案之後,而後者出現在法院立案之前。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可以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