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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哪些區別?

1、評價對象及結果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勝訴權)的評價;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哪些區別?

2、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和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的證據。

3、文書處理形式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4、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程序法、實體法均可適用。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

綜合上面所説的,裁定駁起訴是針對於程序意義的訴訟而作出的評價,對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針對於勝訴權所做出的評價,不同的駁回情形所處理的方式不同,但只要在起訴時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都是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