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如何認定?
一、失信被執行人如何認定?
失信被執行人的認定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被執行人對被納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異議什麼辦?
被執行人對被納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糾正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對於已經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若是履行了自己應盡的義務,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刪除失信信息的請求的,法院在受到此類請求之後,需要採取一定的方式核查,並在限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刪除失信信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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