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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會嗎

不會,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會嗎

當事人是否屬於適格被告,應當經人民法院實體審理確定。針對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本人認為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

被告不適格並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起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或其權益並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係並未發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並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不適格主要指的是被告對於原告所進行的起訴的訴訟標的或者是説法律關係是不具備有應訴的能力和權利的,也就是説,被告的主體資格是不適格的,這樣,被告和原告就屬於是沒有爭議的,那麼也就沒有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