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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區別在哪裏

性質不同: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區別在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