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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受理的條件。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適用的階段不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已經進行實體審理之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後,是對程序上的評價,所以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3、適用的法律文書不同:駁回訴訟請求對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評價,所以應適用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是對程序上的評價,所以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4、產生的後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