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合法嗎?
一、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合法嗎?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八條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中“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細化為“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系對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提出要求,而未針對被告。
二、主體適格的判斷標準
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認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
以上就是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認定情況,我國法律上對上述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對於行政訴訟主體的認定上,還需要結合實際由司法機關來分析處理,當事人也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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