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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什麼時候發

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什麼時候發

一、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什麼時候發?

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論上也應該在30天之內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實際操作中,職工領到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那一天起,通常要求是就馬上離職的。

用人單位在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的情況下,可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後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患病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

在法定的醫療期內,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2、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3、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其實,只是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是非常敏感的,可是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的下發時間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説公司在法定醫療期之內沒有提前30天通知職工要解除,當天就要求職工馬上離職的話,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況且,在患病期間就把員工給開除了的這種做法還要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