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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職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嗎?

患病職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患病職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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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職工的情況下,是不會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正常休醫療期病假,醫療期滿後仍不能上班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另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司法解釋

1、醫療期取決於員工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兩項。此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如果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醫療期3個月;如果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醫療期6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2、員工在醫療期內只允許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如果員工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正常休醫療期病假,醫療期滿後仍不能上班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另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法律上並沒有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説法,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職工患病期間解決勞動合同的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另外還需要在員工患病期間發放規定標準的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相關要求給予員工工資待遇的話,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拒不發放的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