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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法律都賦予了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無論是哪一方當事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都要清楚,具體應該在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實踐中,如果是處於試用期的話,那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當然,如果是在轉正之後,則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這也就是對上文中提到的員工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的詳細解答,但願能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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