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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職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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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這些補償項目包括:

1、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如當時職工正處在懷孕期間,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產假期滿期間的全部工資,以及按照原勞動部
《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負擔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也不是不可以解除,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雙方都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形式有哪些呢,如果員工患病了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補償金,這些問題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後請律師幫忙處理後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