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員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所謂的辭職。實踐中,一些單位的員工在對現有的工作環境或其它方面不滿意時,就會有辭職也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想法。一般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單位,但也有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什麼時候員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員工何時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什麼時候員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關係。
通常情況下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而在轉正之後則需要提前30日進行通知,也就是原則上是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損害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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