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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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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生病休息,按照規定,是根據你的工齡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如果你超出了規定的醫療期,企業可以根據規定解除合同,並按規定給予你一定的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