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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怎麼確定?

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怎麼確定?

員工要是在工作期間身體不適需要就醫治療的話,一般向用人單位請假,單位都是會批准,同時會按照病假進行處理,保障員工在病假期間的福利待遇。但有的單位以員工請病假耽誤本質工作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多數就屬於違法解除了,需要支付賠償金。那麼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怎麼確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怎麼確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如果存在違法行為,自然是需要作出賠償的。即使員工生病耽誤了工作,也不能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員工患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計算問題,上文中本站小編已經做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