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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患職業病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經醫療機構鑑定屬於職業病,就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屬於工傷,且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十級的,企業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對於一至四級工傷的,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企業需要與員工保留勞動關係,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2.對於五至六級工傷的,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企業不得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對於七至十級工傷,屬於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企業不得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終止勞動關係,由企業支付相應年限的經濟補償金和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患職業病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