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一、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的賠償費用等。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用工風險?
1、自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並需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2、由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一個穩定的勞動關係,對勞動者無法進行相應的約束,勞動者極易出現辭職現象,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
3、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般不會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一旦出現工傷事故,所有的賠償責任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無法享受工傷保險,減少損失。
4、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一些企業在制度不完善的時期可能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實這對企業是不利的,存在種種法律風險,並且在一些特殊情況如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形,用人單位由於沒有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要承擔高額的賠償責任。所以,用人單位出於利益考慮,還是及時籤合同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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