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技巧是什麼?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效勞動合同賠償技巧是什麼?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會被判定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
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具體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了法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就不用按照法律規定發生履行的效力,但是勞動者並不知情並且按照簽訂的合同約定付出了相應勞動,用人單位理應支付勞動報酬,而且應該和相同的勞動崗位報酬相同,不得因無效合同導致報酬剋扣和拖欠情形,此外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還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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