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賠償期限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可以不請律師自己處理
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建立起勞動關係之前,雙方應該明確的説明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之中體現出來,然後再進行簽署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侵害了員工應有的權益,應該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並且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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