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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該規範用工,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若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