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同一企業籤幾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多次勞動合同,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也就是隻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願意,簽訂多少次都是合法有效的。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説只能籤幾次。但是如果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簽訂二次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提出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籤。當然勞動者可以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需要續簽,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續簽的次數限制,但是如果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同一崗位工作內容連續簽訂兩次以上,第三次可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訂,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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