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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正式的員工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自己要辭職,否則,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可以隨時辭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強制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隨時的提出辭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不補償可以申請仲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