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專項培訓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的專項培訓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的專項培訓規定是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專項的培訓。專業培訓一般是指跟本工作相關的培訓。
該規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由上可見,專項培訓主要是針對勞動者本人,並且發生實際培訓費用,並有相應的費用憑證予以證實。一般情況下,專項培訓是用人單位撥專項經費,對勞動者進行一定期限的專項業務技能培訓,一般都由第三方進行培訓。這種培訓,用人單位要開支較大的費用,因此,單位與勞動者要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辭職,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於脱產培訓期間的培訓費用、食宿、差旅費用只要是從公司培訓經費中予以報銷的,都可以認定為是培訓費用。對於考察的費用,一般也都是從培訓費用裏出的,也可以認定為培訓費用。但是,對員工進行脱產培訓也好、考察培訓也好,最佳的方式是在培訓結束後,對培訓所花銷的培訓經費作一個確認,讓員工簽字。
其他是在《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培訓費需要賠償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培訓問題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係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明確有關培訓事宜及違約賠償責任;或者企業與職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項具體培訓項目的有關問題(包括違約賠償責任)做出具體規定。勞動合同和培訓合同的這些約定,是處理有關培訓爭議的重要依據,但約定規定勞動者違約時應負擔的培訓費用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因費用問題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對培訓費賠償問題具體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果企業確實對職工出資培訓,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職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企業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一般不得要求其賠償已出資的培訓費。除非職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而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則有權要求其賠償有關培訓費用。
3、勞動者在符合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企業不得要求其賠償培訓費;除非職工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在試用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在合同期內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
4、關於具體如何賠償的問題,可按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與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約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賠償問題而發生爭議的,可由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5、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辦法是:如約定服務期的,則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必然是需要遵循的,但是勞動合同和其他的合同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區別的,也就是説不能夠隨便的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除非説存在專項的培訓在這種狀況之下是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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