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部分的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的合同可分部分無效合同和全部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勞動合同就內容看,不是全部無效,而是部分無效,即勞動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中,無效條款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
這裏面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1、如果認定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該部分內容與合同的其他內容相比較,應當是相對獨立的,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條所説的,合同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無效的條款與其他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當事人約定某合同條款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條款,那麼該合同的部分無效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而不能確認該部分無效時,另一部分合同內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剩餘部分的合同內容的效力對當事人已沒有任何意義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應全部確認為無效。
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通常表現為,如未經批准不得辭職;加班不給加班費;工作受傷自己負責等等。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任意擴大無效或者部分勞動合同的範圍,特別要防止用人單位利用這一條款惡意解僱勞動者。如勞動者在應聘時隱瞞了一些事實,向用人單位提供了不實的個人資料等,認定時就有個度的問題,勞動者實際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無效甚至部分無效都構不成。實踐中大部分情況是部分無效,如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中的大多數。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勞動合同簽訂完成並非只存在成立生效和完全無效兩種狀態可能,還由於內容條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部分無效,當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無效條件消失的,應當按照合同有效處理,儘量促使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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