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正式逮捕後還能判緩刑嗎?
一、檢察院正式逮捕後還能判緩刑嗎?
被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捕之後還是有可能判緩刑的,而且也不應該把批捕和緩刑聯繫在一起,刑法當中規定的緩刑的適用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的主刑期有可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此基礎上有良好的認罪悔罪表現,宣告緩刑沒有其他危險才有可能判緩刑的。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二、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的流程是什麼?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檢察院正式逮捕之後,也是可以有機會判緩刑的。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正式逮捕之後,將會移交給當地所轄區域的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如果有符合可以判處緩刑的條件的,那麼當事人也是可以依法申請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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