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有什麼?
勞動合同有效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期滿怎麼處理?
1、如果勞動關係雙方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就會自然終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後的當事人雙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勞動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業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請求,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出現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單位註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起申訴,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願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6、其他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合適,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樣的勞動合同有效。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可以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續簽通知,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就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同意,雙方可以重新確定續簽合同的內容,在新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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