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公民個人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例如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即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鑑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四)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為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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