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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的變更勞動合同條件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的變更勞動合同條件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的變更勞動合同條件有什麼?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修改的;

3、企業改變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由於自然災害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二、變更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補償嗎?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和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時,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之時,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合同就無法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必須經過公司和員工的協商,變更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