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保險合同什麼條件下才會生效
一、保險合同生效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地次日零時起生效。
二、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1、締約人在訂立合同時應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對於保險人而言,其締約能力表現為是否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目前,除少數國家允許個人經營保險業務外,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人為法人。各國法律一般規定,保險人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而且對其經營的範圍亦有嚴格的規定。此外,還對保險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經營範圍作出了具體規定。由於保險人不具有法定資格或超出其經營範圍,則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對於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自然人的締約能力以其民事行為能力為基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無保險合同的締約能力,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
此外,由保險代理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否則亦會使合同生效受到影響。但法律為保險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對保險代理人所為行為的效果有特殊規定。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論稱之為"意思表示無瑕疵"。與其他合同一樣,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保險合同的另一個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實與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後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基於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謀、偽裝錯誤、誤解等;二是基於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響,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實可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後果。
3、保險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所説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針對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及保險合同的內容而言。不具備此項要件,則合同當然無效。
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是保險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為防止道德危險及賭博行為的發生,各國的保險立法均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㈡保險標的本身必須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權利或利益是合法的。
㈢保險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範。保險法的強制性是保險法的一大特色,對於保險法中的有關強制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得以協議變更,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也有些保險立法同時以但書規定,以利於被保險利益的除外。
㈣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以穩定社會的經濟生活,如果保險當事人為非法目的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當然無效,而且該當事人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有關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的相關法律知識,文中講到了保險合同生效和保險合同成立是不同的,保險合同的內容必須真實且有效不得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相關條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內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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