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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生效的預約條件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預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生效的預約條件是什麼?

如果勞動合同不生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生效之後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應從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體上簽字之日起計算。簽字日期與合同約定的日期應是同樣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則應以合同約定的日期為生效時間。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公民個人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的行為能力的。

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例如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即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鑑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4、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採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後都會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各持一份,員工需要簽字,單位加蓋公章或者合同章,從簽訂之日起生效。通常情況下,不能在勞動合同中作為額外約定生效條件,如果約定,則需要雙方協商解決,不能侵犯員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