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法條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法條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規定有,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者可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勞動者合同,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
在工作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後有補償嗎?
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在實際工作中,只要不是由於員工的過錯行為,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支付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具體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的。除此之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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