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勞動關係協議的勞動關係是什麼?
一、保留勞動關係協議的勞動關係是什麼?
勞動關係又稱勞使關係、勞資關係,是指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它既包括勞動法律關係,又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對勞動法律關係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定了書面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行為已經發生(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才算建立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勞資雙方簽定了書面勞動合同就算建立了勞動關係。前一種觀點實際上認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判斷標準是書面勞動合同加實際用工關係,後一種觀點實際上認為勞動法律關係就是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因工負傷大多是在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行為(雙方存在用工關係)或準備提供勞動行為(上班途中)的情形下發生的,因此,在討論涉及工傷的問題上,是否考慮“勞動法律關係是否包括簽定合同後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之前的情形”意義不大。
事實勞動關係是相對於勞動法律關係而言的,指的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係或變更原勞動關係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籤定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勞動關係的狀態。
勞動法律關係與事實勞動關係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是否簽定了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16條的定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又分書面勞動合同和事實勞動合同。
書面勞動合同指的是勞資雙方簽定的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合同指的是勞資雙方通過口頭方式形成的勞動合同關係或者在書面勞動合同期滿後以默認方式形成的勞動合同關係,事實勞動合同只是實務中的一種習慣説法,不是法律用語。
三、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邏輯關係。
筆者認為:解構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邏輯關係必須藉助勞動合同關係一詞與二者的邏輯關係。
勞動合同既是勞動合同關係的依據,又是勞動關係的依據。勞動合同關係是勞資雙方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勞動關係並非全憑勞資雙方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中除了勞資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建立起來的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外,還存在國家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工傷保險法律關係等等。因此,勞動關係的外延要大於勞動合同關係的外延,勞動關係的外延包含勞動合同關係的外延。
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邏輯關係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實際上意味着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或終止,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與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或終止實際上意義相同,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使用了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沒有使用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或終止的用語。
勞動合同關係雖然解除或終止,但勞動關係中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權利義務關係仍然有效,並不以雙方的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被解除或終止)而受到影響,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説: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或終止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反過來,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必然意味着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但保留勞動關係,不意味着勞動合同關係一定被保留,被保留的可能只是某些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勞動保障內容的強制性(法定性)權利義務內容——換句話説,在保留勞動關係時,存在着勞動合同已經被雙方協商解除或一方單方解除或依法定情形終止的情形。
從法律後果分析,在邏輯關係上,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的外延大於(包含)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或終止,而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或終止的外延等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因此,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的外延大於(包含)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對於這個勞動關係的理解可以説這個有不同的觀點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還是有這個明確的規定的。對於這個勞動關係我們可以通過平常時候的一些普法的知識來了解這個內容,要是實在不懂的話,可以多多請教一下身邊有這個經驗的人。
-
提出辭職一個月公司不讓走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提出辭職一個月公司不讓走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
-
勞動爭議案件未結單位可以註銷嗎
律師解析:產生勞動爭議後,如果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司解散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參與仲裁或者訴訟,勞動爭議案件未結案的,公司清算未結束,不有申請註銷登記。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
-
公司試用期能開除職工嗎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司試用期可以開除職工,但是需要具備公司考核該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宜公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職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簽訂過競業限制能做別人公司的顧問麼
律師解答:不能。律師解析:有簽訂過競業限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一般不能做同類生產經營或有競爭關係公司的顧問。具體要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前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且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