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勞動關係依據是什麼,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保留勞動關係,顧名思義便是雖然勞動者不在原崗位上工作了,但是用人單位還是留有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這種情況,而且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非但可以不用進行工作,而且還能夠享受和原來一樣的工資報酬,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保留勞動關係依據是什麼,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一、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認定勞動關係
第一,入職時要求籤訂。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對於保留勞動關係這個問題,不少用人單位肯定是不太樂意的,畢竟需要花費兩個人的工資但是卻只能得到一個人的工作量,但是保留勞動關係的認定也是需要滿足一些比較特殊的條件的,對此法律作為保留勞動關係依據給出了明確的答案,一般來説當職工出現工傷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保留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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